广东即将出台新政:涂料企业将实施错峰生产或停、限产方案
8月3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了《2017年珠三角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了行动目标: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续推动NOx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珠三角地区VOCs排放控制,遏制2017年秋季臭氧污染,推动臭氧浓度进入下降通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方案》提出了行动安排:本次行动以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为示范区,珠海市、肇庆市、江门市、惠州市、中山市为协同控制区。2017年9月1日前为本次行动的准备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专项行动实施阶段。
《方案》提出,2017年9月底前,各城市应加强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制定“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辖区内“散乱污”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严格依法实施“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或限期整治,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排放治理。各地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减排要求,全面加强工业VOCs排放控制,加快实施VOCs排放行业的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落实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示范区城市争取提早完成2017年度任务。
涂料/油墨制造等化工企业应进一步强化原辅材料替代,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计量、投料、物料中转、调漆、分散、研磨、清洗等环节工艺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表面涂装相关行业应进一步提高低挥发性涂料和其他环保原辅材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乘用车、货车驾驶仓、货车/厢式货车和客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分别低于20、55、70和150g/m3,排气筒总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应高于90 g/m3。集装箱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不应高于110g/m3,排气筒总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应高于90g/m3。除特种集装箱外,所有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在9月1日前完成涂装线水性化改造,并在行动实施阶段全面采用水性涂料。加强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家具制造行业应加大环保原辅材料替代力度。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应达到50%以上,禁止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全面禁止无VOCs收集、净化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喷涂、烘干等环节的工艺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净化处理,总净化率应达到80%以上。
鼓励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支持表面涂装、家具、印刷等含VOCs溶剂使用企业妥善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在行动实施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进行生产工艺升级和治理设施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鼓励炼油石化等VOCs生产企业预先做好生产和大修计划,原则上在行动实施阶段内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维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
《方案》提出,支持各城市对VOCs废气收集装置不能正常运行、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减排,进一步削减工业VOCs排放。以广州市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佛山市顺德区、禅城区、南海区,东莞市厚街镇、大岭山镇、水乡片区等为重点地区,以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炼油石化、化工和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各城市可根据VOCs治理情况及空气质量改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需求,在9月1日前制定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或停、限产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方案》提出,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加强对汽车4S店喷涂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取缔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露天喷涂行为,责令无喷涂废气处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废气收集治理,严肃查处拒不治理、违法排污的企业。
《方案》提出,加强建筑、道路涂装作业环境监管。全面推广水性建筑涂料,减少建筑涂装VOCs排放。行动实施阶段,各城市应减少市政道路沥青铺装、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施工作业。示范区城市在臭氧超标的污染天气全面暂停市政道路沥青铺装、市政道路划线、建筑墙体涂刷和钢结构涂装作业。(涂界)
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
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g/L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
表面涂装
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溶剂型涂料中热塑型VOCs含量应低于770g/L;单组分交联型的底漆、中涂、底色漆和罩光清漆/本色面漆VOCs含量应分别低于750、550、750、580g/L;双组份交联型的底漆/中涂、底色漆、罩光清漆和本色面漆VOCs含量应分别低于670、750、560、630g/L。
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 E01)的规定。除少数特种集装箱外,所有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完成涂装线水性化改造。
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用车不高于20g/m3,货车驾驶仓不高于55g/m3,货车、厢式货车不高于70g/m3,客车不高于150g/m3。集装箱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应不高于110 g/m3。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 90%以上。
汽车制造与维修的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去除效率应达到95%以上;颗粒物排出量应小于10mg/m3。
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汽车制造企业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苯不高于1mg/m3,甲苯和二甲苯合计不高于18mg/m3,苯系物不高于60mg/m3,总VOCs不高于90mg/m3。集装箱制造企业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苯不高于1mg/m3,甲苯和二甲苯合计不高于40mg/m3,总VOCs不高于90mg/m3。
家具制造
家具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应达到50%以上,新建家具制造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低于90%。禁止使用超过700g/L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涂料应按需采用密封罐调配、管道输送。
底漆、面漆、烘干、喷胶等油性涂料、油性胶粘剂使用车间必须密封,废气收集率达到95%以上。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颗粒物排出量不能影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有机废气总净化率应达到80%以上。
家具制造企业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苯、甲苯和二甲苯合计、总VOCs分别不应高于1、15、60mg/m3。